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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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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文件 |
上海市財政局 | |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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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教委規(guī)〔20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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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
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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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學校: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育人導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 號)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聯(lián)合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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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
? ? ? ?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 ?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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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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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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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育人導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調整職業(yè)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19〕2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滬府發(fā)〔2007〕35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普通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本??粕鷩要剬W金、本??粕虾J歇剬W金?、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本??粕鷩抑鷮W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本市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以上所稱普通高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按職責共同管理。市教委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tǒng),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校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學生資助資金的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學生資助資金的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市教委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年度預算草案。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受市教委、市財政局委托,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zhí)行。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簡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組織各校做好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兵辦”)負責組織各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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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粕鷩要剬W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殹⒌诙W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第六條?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條?本??粕鷩要剬W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
第八條?獲得本??粕鷩要剬W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本??粕鷩要剬W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本??粕?/span>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或本??粕虾J歇剬W金。
第九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本??粕鷩要剬W金名額,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提出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在分配名額時,適當向辦學水平較高以及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yè)為主的高校傾斜。
第十條?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相關高校。
第十一條?本??粕鷩要剬W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二條 各相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本??粕鷩要剬W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將評審結果報市教委。市教委審核、匯總后,于11月10日前統(tǒng)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三條 各相關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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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粕虾J?/span>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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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第十五條 ?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六條 ?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
第十七條??獲得本??粕?/span>上海市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本??粕?/span>上海市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本??粕?/span>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或本??粕?/span>國家勵志獎學金。 ?
第十八條 本??粕?/span>上海市獎學金的名額為每年1000名。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档纫蛩兀岢霰緦?粕虾J歇剬W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在名額分配時,適當向辦學水平較高以及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yè)為主的高校傾斜。
第十九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相關高校。
第二十條 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各相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將評審結果報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復并公告。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本??粕?/span>上海市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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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用于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殹⒌诙W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第二十四條?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的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十五條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二十六條?申請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本??粕鷩抑鷮W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粕鷩要剬W金或本??粕虾J歇剬W金。
第二十七條?在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名額的基礎上,本市每年再增加2000個名額。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提出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在分配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yè)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十八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相關高校。
第二十九條?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十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申請表》。
第三十一條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各相關高校組織實施。各相關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市教委。各相關高校在開展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yè)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十二條 各相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1月15日前,各相關高校將評審結果報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復。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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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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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粕鷩抑鷮W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疲êA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yè)。
第三十六條 本??粕鷩抑鷮W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 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三十七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十八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提出本??粕鷩抑鷮W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在分配名額時,對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yè)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十九條?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本??粕鷩抑鷮W金分配名額,按程序分別在秋季學期和春季學期下達相關高校。
第四十條??本??粕鷩抑鷮W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本??粕鷩抑鷮W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粕鷩抑鷮W金申請表》。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本??粕鷩抑鷮W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本??粕鷩要剬W金或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或本專科生上海市獎學金。
第四十二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各相關高校組織實施。各相關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市教委。各相關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yè)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十三條 各相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本??粕鷩抑鷮W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送市教委。
第四十五條 各相關高校應按月將本??粕鷩抑鷮W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四十六條 各相關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本??粕鷩抑鷮W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本??粕鷩抑鷮W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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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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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地方普通高校中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發(fā)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第四十九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span>
第五十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合高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規(guī)模、培養(yǎng)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zhí)行情況,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在分配名額時,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傾斜。
第五十一條??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十二條 各相關高校要統(tǒng)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充分發(fā)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五十四條 各相關高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guī)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各相關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之間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研究生,原則上由各相關高校對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研究生進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五十六條 各相關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tǒng)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五十七條 各相關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鶎訂挝辉u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各相關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全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九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各相關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六十條 各相關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相關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進行匯總后,報送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教委、市財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教育部。
第六十一條 各相關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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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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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是用于激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yè)。
第六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獎勵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第六十四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由地方普通高校負責組織實施。地方普通高校應按規(guī)定統(tǒng)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yè)。
第六十五條 地方普通高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yè)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標準)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方向)傾斜。地方普通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六十六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十七條?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六十八條?獲得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六十九條?地方普通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guī)模和管理機構相適應的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七十條?地方普通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七十一條 地方普通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七十二條?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十三條?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七十四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七十五條 地方普通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yè)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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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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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地方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七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第七十八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地方普通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等因素,提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
第七十九條?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十條 各相關高校應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八十一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fā)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fā)放國家助學金。
第八十二條?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xù)的,暫停對其發(fā)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fā)放。超過規(guī)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yè)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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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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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yè),通過全國統(tǒng)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八十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yè)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地方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疲ê呗殻?、本科的畢業(yè)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第八十五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zhí)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zhí)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粕可磕曜罡卟怀^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八十六條?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yǎng)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八十七條?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八十八條?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fā)放。
第八十九條?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疲ê呗殻?、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接續(xù)完成規(guī)定的剩余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苹虮究茖W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苹虮究埔?guī)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yè)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九十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并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十一條?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xù)。
第九十二條?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九十三條?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yè)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xù)按原還款協(xié)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九十四條?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十五條?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市征兵辦應在接收退兵后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通報市教委。
第九十六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回資金后,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區(qū)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及時上繳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guī)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九十七條?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xù)服役、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市教委確定。
第九十八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第一時間發(fā)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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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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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是指高校畢業(yè)生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的基層單位就業(yè)、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由國家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yōu)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一百條 高校畢業(yè)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應屆畢業(yè)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為本??粕可磕曜罡卟怀^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一百零二條 西部地區(qū)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ㄗ灾螀^(qū)、直轄市)。中部地區(qū)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qū)是指除上述地區(qū)外,國務院規(guī)定的艱苦邊遠地區(qū)。
第一百零三條 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縣以下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包括鄉(xiāng)(鎮(zhèn))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yè)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yī)站、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xiāng)鎮(zhèn)文化站、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等??h城中學、縣城醫(yī)院以及縣政府派出街道(社區(qū))等可以納入申請范圍。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yè)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yè)生產第一線。因上述行業(yè)分布廣、地區(qū)跨度大和流動作業(yè)性強,工作現場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縣政府所在地。
(三)對于化工、電力、航天、郵政、交通、機械制造、冶煉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艱苦行業(yè)生產第一線,申請人應出具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以下的相關就業(yè)證明,即上述行業(yè)工作現場不含縣政府所在地。
(四)通訊、金融、煙酒等行業(yè)不屬于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范圍。工作單位或現場在縣政府所屬委辦局等機關單位、地級市市轄區(qū)及以上城市所轄街道(社區(qū))的,不在申請范圍。
(五)西藏自治區(qū)除拉薩市市轄區(qū)外的地區(qū)的相關單位。
第一百零四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yè)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yè)時自愿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
第一百零五條 ??疲ê呗殻⒈究?、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yè)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學制計算,且僅對高校畢業(yè)生的最后學歷階段給予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一百零六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就業(yè)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yè)生采取分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yè)后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 1/3,3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完畢。
第一百零七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yè)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yè)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xù)前須向學校遞交《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由畢業(yè)生本人、就業(yè)單位、畢業(yè)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服務 3年以上(含 3年)的就業(yè)協(xié)議或勞動合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還需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還款委托書。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yè)學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yè)后的還款計劃書時,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yè)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將代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三)高校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yè)生相關申請材料集中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yè)生,高校應在畢業(yè)生提交“二次分配就業(yè)證明”并經審查后,最遲于當年 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四)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而換崗,新崗位仍是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申請學生應及時向辦理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就業(yè)單位信息變更,無需重新進行資格認定。
(五)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將獲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名單等材料報送市教委。
第一百零八條?高校應在每年6月底前將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yè)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經費情況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yè)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yè)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lián)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yè)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并將高校畢業(yè)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yè)生本人、就業(yè)單位人事部門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并定期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yè)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tài)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貸后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 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于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yè)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yè)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yè)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并憑畢業(yè)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于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yè)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yè)統(tǒng)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一百一十條 ?高校在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后,應于15個工作日返還給高校畢業(yè)生本人或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yè)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yè)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除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地區(qū)和基層單位外,本市經批準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其他面向基層就業(yè)的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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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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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是指中央為鼓勵和支持地方普通高校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加大對高校學生的資助力度,促進高等教育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對國家助學貸款專款實行獎補結合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堅持客觀、公正、規(guī)范的分配原則。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地方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規(guī)模、獲貸情況、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等因素,提出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批。
第一百一十五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審定的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預算按程序通知下達相關高校,全部用于地方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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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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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 按照教育領域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規(guī)定,地方普通高校學生資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本??粕鷩要剬W金、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本市增補2000個名額所需資金除外)、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本??粕鷩抑鷮W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市級財政共同承擔。
本??粕虾J歇剬W金、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本市的增補2000個名額所需資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地方市級財政承擔。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本市政府預算管理,市教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zhí)行、決算等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中央下達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本??粕鷩抑鷮W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按實撥付”。地方市級財政承擔的學生資助資金仍按現行方式安排。
市財政局會同市教委在收到上述中央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由市教委商市財政局將此資金劃撥至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資助專用賬戶。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按確定的名單,按實撥付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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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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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guī)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二十條 各高校要加強資金發(fā)放、執(zhí)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高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tǒng)應用,規(guī)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各高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fā)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各高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一百二十一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guī)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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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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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地方普通高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高校要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民辦高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高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市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所需資金按照現行渠道解決。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征兵辦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等四部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滬財教〔2012〕8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3〕70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4〕2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4〕36號)、《上海市 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教〔2014〕37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教〔2014〕38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教〔2014〕40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上海市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5〕16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6〕1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fā)〔20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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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 2020年3月4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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